照片,一张为能清晰反映车辆种类、颜色、厂牌型号、号牌的车辆照片。另一张为包括停车地点、背景、参照物体的照片,且拍摄的记录资料应当能反映处理通知文书和驾驶座情况。
怎样告知车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控记录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因迁移地址不明等原因被退回邮寄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报刊上公告送达。
此外,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还要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查询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如何进行处罚
《规范》要求,交警部门应当根据监控设备记录资料,调查前来接受处理人员与被记录机动车关系。对利用监控设备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不予记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对监控设备记录资料无异议的,违法行为地的公安交警支队所属各大队可以作出处罚决定。但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
什么情况撤销
《规范》规定:机动车因下列情形之一被监控设备记录的,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撤销:一、同一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的;二、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而出现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有被盗抢嫌疑的;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部署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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