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
随机推荐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来源: 作者:本站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下一页
